作者:Gjc | | 浏览: | 发布时间:18/12/20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造价〔2018〕30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改革创新。我站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1月26日
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导工作,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六条 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有效期、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给予表彰和通报表扬的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给予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填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近三年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五)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基本信用信息采集:
(一)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根据资质资格、业绩申报数据和监督检查时形成的数据进行记录;
(二)外省进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根据进皖基本信息登记数据和监督检查时形成的数据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录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证明材料,经优良信用信息发生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记录。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不良信用信息发生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和记录。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对执法检查、监督检查、自律管理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二)对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经核实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三)对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四)对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记录信用信息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
(一)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二)表彰的书面决定和证书等;
(三)通报表扬、通报批评文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录入和审核人员不得对有关内容歪曲、篡改。
第十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填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填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查证信用信息审核结果存在错误的,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立即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填报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应及时删除信用信息记录并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其中业绩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优良信用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依据《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标准》进行评定,分为3A、2A、A、B、C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为信用很好、好、较好、差和很差。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C等级。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采用初次评定与计分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评价。信用信息在公开期限内参与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计分内容包括:基本信用分、优良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评价结果由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计分标准自动评分并确定等级。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应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和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下载并打印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其中业绩加分项信息公开期限自发布之日起3年;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表彰、通报表扬之日起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之日起2年,并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期限;
(四)信用等级长期公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九条第(一)至第(四)项行为的,列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发生第(五)项行为的,自修复之日起移出“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期满或修复后,从“黑名单”移出,其“黑名单”行为应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并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移出“黑名单”后,1年内不得评定为3A等级。
第六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信用报告可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评定投标人信用分值的重要依据。
(一)评定结果为3A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评定结果为B级及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可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施差别化市场监管。
(一)评定结果为3A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转型发展,实施简化检查监督。在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等试点示范企业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评定结果为B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实施强化检查监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评定结果为C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连续2年评定结果为C级企业的,可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实施差别化的评先评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时,应结合参加评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作出评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交有关信用信息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核查责任。
第三十条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标准》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