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nlian | | 浏览: | 发布时间:21/04/25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九华山建设环保处,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建设环保处,各建筑业企业: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企业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发现少数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短期聘用主要人员、业绩造假等行为,严重扰乱建筑市场,不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人员资格及业绩要求
1.技术负责人资格。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资格应满足相关专业资质标准要求,还应满足被企业聘用3个月以上,且近1年内未在其他企业担任技术负责人申报资质的条件。企业通过智慧审批系统办理资质所使用的技术负责人1年内只能办理1次资格认定。企业申报资质经核准后,原则上1年内技术负责人不得转出该企业。
2.技术负责人业绩标准。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其他专业资质以此类推。
3.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
(1)企业申请市级权限内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其技术负责人业绩应为系统业绩,其中:使用省外完成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该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数据等级必须是C级及以上;使用省内完成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必须是省、市平台业绩。除我市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外,不再认可非系统业绩。
(2)企业申请市级权限内其他资质时,技术负责人业绩可以使用非系统业绩。
(3)企业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业绩应为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且工程结算价在30万元以上(以结算报告和开票金额为准)。
4.技术负责人业绩材料。企业申报资质使用系统业绩的,由我局通过相关平台核查业绩真实性,企业一般只需提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使用非系统业绩的,一般应提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业绩期间内可供查询的社保证明、项目班子任命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经市县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业绩审核表,业绩涉及到跨度、造价、道路等级、装机容量等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该技术指标的图纸、图审合格书、工程结算报告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5.企业主要人员社保。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的,核查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1个月社保,技术负责人3个月社保;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对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本市企业,只核查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负责人3个月社保,其他企业核查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负责人3个月社保。
二、简化企业跨市资质变更
6.外来企业注册地变更实行简单变更。市外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点变更到我市的,实行简单变更。企业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资料、满足资质标准承诺书等材料办理,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收回原资质证书。
三、加强资质动态监管
7.做好资质管理维护。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的规定,要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对照相应资质标准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8.加强资质动态监管。对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实行差别化管理。一是对以下四类企业全面开展资质动态核查:(1)取得首项资质未满一年的企业;(2)取得首项资质后超过1年未入统的企业;(3)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企业;(4)外地变更到我市未满1年且资质为最低等级的企业。核查方式为每季度一次通过系统比对主要人员情况,核查不合格的限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是对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B级的建筑业企业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分别按照3%、5%的抽查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按照前述规定处理。各县(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已经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
9.强化责任追究。对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维护中存在提供虚假社保证明、制作虚假设备发票、伪造公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限制资质申报并记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建筑业资质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29日